(2017)豫0105民初1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陈琳、皮前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陈琳,皮前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负责人李岩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艳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皮前强,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陈琳、皮前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