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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美英、张小锐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美英,张小锐,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肖建贤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美英,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法定代表人:梁浩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勋健,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建贤,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武,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美英、张小锐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肖建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肖美英、张小锐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肖美英、张小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