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朝平、高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平,高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胡朝平,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高薪,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胡朝平与高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桂04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其报告财产,本案受理执行标的:高薪向胡朝平支付17156.5元及利息,诉讼费1157元。本案执行费1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对高薪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对核查高新身份信息的回复为“经查询我省人口信息系统,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高薪的身份信息虚假,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终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