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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向杰与么景茹、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么某,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么某,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北市街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徐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不能保证程序和实体都公平公正,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