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利萍、代理检察员徐畅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6年8月16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行驶至阳光小镇门前,被执勤交警拦下进行酒精呼吸式检测。执勤交警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嫌疑,随即将谭某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6.4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谭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某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供述和辩解;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工作所见。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银刚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