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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延志与冯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志,冯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921号原告:王延志。被告:冯司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延志诉被告冯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延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延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志撤回对被告冯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延志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年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