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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华文,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528号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法定代表人:韩广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宋华文,男,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072755。法定代表人:孙洪良,总经理。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华文、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830元,由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