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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望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557号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望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望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望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莊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