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熊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民终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