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亚硕与何胜地、侯招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亚硕,何胜地,候招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39号申请人:舒亚硕,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凌霄,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陈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姜晓香。被申请人一:何胜地,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二:候招娣,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舒亚硕因与被申请人何胜地、候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何胜地、候招娣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舒亚硕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就以上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亚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胜地、候招娣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大道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XX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对被申请人候招娣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街道X大道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备案号为:XXXXXX)的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