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一虎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一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一虎。因吸毒,2012年5月、7月2次被新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一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乐润梅、王学文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欧一虎醉酒后,无故持菜刀将邻居欧某丁的“东风日产”新轩逸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左侧前、后车窗玻璃等处砸坏,欧某丁等人听到声音出来制止,欧一虎直接拿着菜刀追砍欧某丁等人,被其母亲刘某某拦下。被告人欧一虎又到欧海兵、邓某某夫妇家把锁着的大门踢烂打开,将消毒柜和电饭煲等物品砸坏,且从欧海兵家拿了1把菜刀出来,准备到欧某丁(与前欧某丁同名)家中打砸时,被邻居一起制止并控制住。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欧一虎醉酒后,找黄某借钱,因黄某和黄建明在打牌,未搭理欧一虎,后欧一虎趁黄某还钱给黄建明时,将黄建明手中的钱抢走,黄某上前拖拦,双方被旁人劝开,被告人欧一虎回到家中拿了1把杀猪刀返回黄某家找黄某滋事,黄某妻子欧小兰发现后将欧一虎手中杀猪刀抢下。经新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欧某丁、邓某某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851元。被告人欧一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一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杀猪刀1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欧某某、黄某、欧某乙、欧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欧某丁、邓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照片,指认照片;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一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一虎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欧一虎曾因吸毒两次被行政拘留,未赔偿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一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一虎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 静人民陪审员 乐润梅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