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巴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2号原告巴某,女,200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法定代理人巴彪峰,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巴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