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尹国平、周艳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尹国平,周艳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国平,德州市德城区维果歌厅经营者。被告:周艳超,德州市德城区维果食品超市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德州市德城区维果歌厅、尹国平、德州市德城区维果食品超市、周艳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尹国平、周艳超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尹国平、周艳超的诉讼申请。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张小雪审判员 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