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与汪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汪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833号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汪建高,系该接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泉,茶园村基金站会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玉全,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诉被告汪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田县匡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负担。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卫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