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浩、董延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浩,董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8号申请人:石浩,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董延萍,女,汉族,居民。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延萍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延萍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立玉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沂房权证城区第13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