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严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2419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7幢。经营者:季晓芳,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斌,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红日信息服务部)与被告严斌、李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红日信息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莲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继续审理。原告红日信息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斌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日信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7750元以及自2016年12月16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原告促成被告与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中介方,佣金为总价款的2%,买卖双方各承担1%,合同订立时支付,最迟不得超过30天,拒不支付的,拒付方应承担总房价2%的中介佣金。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具状起诉。被告严斌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未能按时给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775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支付中介费77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严斌负担,此款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严斌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