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启勇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24号胡启勇,男性,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2组。本院在执行胡启勇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冻结,暂无法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