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玉诉被告姜学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玉,姜学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50号原告:刘光玉,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姜学其,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刘光玉与被告姜学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光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