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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金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齐齐哈尔金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旭东。委托代理人:刘文娟。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金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义。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律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东。委托代理人:孙铜宽。申请复议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分公司(下称甘南分公司)因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下称建华区法院)办理的齐齐哈尔金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通合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华区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甘南分公司在甘南县教育局留存的尚未给付的工程款。工商档案显示甘南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交建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是交建公司依法申请设立的分公司,由交建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刘旭东为甘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并由交建公司出面承租甘南县光明街30-211号为甘南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建华区法院认为,分公司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甘南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此执行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金通合公司申请,请求冻结甘南县教育局尚欠交建公司及甘南分公司的工程款,法院依法冻结了该笔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的冻结行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异议人甘南分公司的异议请求。甘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甘南分公司复议称,建华区法院(2016)黑0203执50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甘南分公司在甘南县教育局留存的工程保证金310万元。甘南分公司是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组织,与交建公司在经济上完全分离,交建公司对甘南分公司没有任何投资,甘南分公司只是每年给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甘南分公司是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甘南分公司依法没有为交建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法院冻结甘南分公司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该分公司的财产权益。请求撤销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对甘南县教育局尚欠甘南分公司工程款(工程保证金)的冻结。复议审查期间,甘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甘南县教育局于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让我局协助执行冻结的质量保证金为宝山乡幼儿园560721.19元,宝山乡长吉岗食宿楼为224982.88元,查哈阳乡教师周转房为69540.00元,合计为855244.07元。”申请执行人金通合公司答辩称,甘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经营都是以总公司交建公司的名义,查封该分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在执行交建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实际冻结金额为855244.07元,并非310万元,当时冻结甘南县教育局帐面剩余工程款时,该教育局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只说按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期限为一年,可见质保金经过约定期限也要返还给甘南分公司,虽然是质保金,其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所以甘南分公司提出质保金不能冻结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复议人提交的甘南县教育局证明,不能证明质保金不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也不能证实质保金不能返还。请求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执异4号执行裁定。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建华区法院依据(2015)建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受理金通合公司申请执行交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金通合公司的申请,建华区法院实际冻结甘南县教育局尚欠甘南分公司的工程款855,244.07元。甘南分公司由交建公司依法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体现该分公司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被执行人交建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时,建华区法院裁定直接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于法有据;但该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甘南分公司所主张的法院冻结其在甘南县教育局留存工程款系工程保证金的异议请求未依法查明,即驳回甘南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克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