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晓芳、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芳,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用纸院长 局长庭长 合议庭湖 北 省 武 汉 市 蔡 甸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建涂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余华岭418-13号。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晓芳与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汉福瑞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轻型厢式货车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名下;二、补办朱晓芳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三、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蔡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