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劝、周占葵、周山林、杨秀连与被告孙合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518号原告吴小劝、周占葵、周山林、杨秀连与被告孙合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少波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