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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文斌、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斌,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子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斌,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1002148265435K。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以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子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王文斌因与被上诉人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子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文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