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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传真、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真,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真,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长岭村,注册号360428210029298。法定代表人:李会龙。申请执行人刘传真与被执行人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传真人民币56635万元。2016年11月21,申请执行人刘传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传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刘传真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6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传真尚未实现的债56635元,应由被执行人都昌县会龙服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友冬审 判 员 曹东升代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