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艺馨、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艺馨,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土城四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艺馨,女,汉族,2011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理人白莹莹,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晋安路中段**号。负责人:魏光普,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江,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土城四组。负责人司福利,组长。上诉人夏艺馨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马市街村民委员会土城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艺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艺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