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石生与马叶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石生,马叶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808号原告董石生,男,195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马叶芝,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马威(系被告马叶芝之夫),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原告董石生诉被告马叶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石生、被告马叶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石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叶芝赔偿给原告董石生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原告驾驶冀A×××××号大众朗逸车从长安区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百花街路口右转时依次停车等待进入时,与被告驾驶冀A×××××同方向开来的汽车撞击刮蹭,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故诉至法院。被告马叶芝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索赔请求无理,被告正常行驶致原告车后方时,原告不顾路况强行倒车,碰撞到被告的车,被告的行车记录仪完整清晰地记录了此过程,责任完全在原告,原告诉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花街口时,与原告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23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石公交证字(2017)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各执己见,该事发地点无监控视频,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事故的成因。原告主张其车辆损失1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照片、行车记录影像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刮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证明,证实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各执一词,未提交新的证据证实,故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根据公平原则,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主张其车辆损失1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其证据充足后,另行起诉。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石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石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