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2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建波、黄昱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波,董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2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法定代表人:党卫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斌,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董昱琳,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待其偿还的借款本息458347.34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877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建波、董昱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一套对外委托拍卖,获得拍卖价款348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175元、评估费3800元、公告费3500元;支付卖方承担的税费37997.22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907元后,剩余款287620.78元全部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70726.56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建波、董昱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