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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铂与汪窑、赵梅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铂,汪窑,赵梅灵,钟武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867号原告王铂,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汪窑,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赵梅灵,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钟武志,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铂诉被告汪窑、赵梅灵、钟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武志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60)、中国银行东莞凤岗支行(账号:62×××17)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9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钟武志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60)、中国银行东莞凤岗支行(账号:62×××17)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96000元。二、冻结原告王铂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桥头支行(账号:62×××7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元。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苏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