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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XX明与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明,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816号原告:XX明,男,1990年7月8日生,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北区长东北高科技中心B区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XX明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