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加峰与陈春平、梁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峰,陈春平,梁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12号原告:陈加峰,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三门县。被告:陈春平,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告:梁李梅,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三门县。原告陈加峰与被告陈春平、梁李梅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陈加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加峰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