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良民与被执行人陈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良民,陈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乔良民,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乡宁县双鹤乡。被执行人:陈卫星,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乡宁县双鹤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良民与被执行人陈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卫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卫星归还申请执行人乔良民26330.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陈卫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5000元,其余部分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乔良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