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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王洪良、邬春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王洪良,邬春芳,王笑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43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良,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邬春芳,女,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笑涵,女,汉族,199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王洪良、邬春芳、王笑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须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