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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1821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罗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罗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5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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