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屈海花申请执行温有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海花,温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屈海花,女,汉族,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温有飞,男,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屈海花与温有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屈海花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3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