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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范尚杰与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尚杰,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再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75号原告:范尚杰,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固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李姝姝,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浪高凯悦商务楼*****号。法定代表人:杨再洪,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再洪,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范尚杰与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再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范尚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范尚杰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仲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