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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上文与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上文,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660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徐上文,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徐上文因与被上诉人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人民法院(2016)琼9026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上文上诉请求:请求宣告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事实和理由: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债务,也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宣告其破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一审以徐上文的债权尚在审查核实中,对徐上文申请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目前,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仍在正常开展业务,且尚不确定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故不能认定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徐上文申请昌江鹏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徐上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柱进审 判 员 何昌恩审 判 员 叶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平英梅书 记 员 王雪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