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梁玉芳、贵州星长征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梁玉芳,贵州星长征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032号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R-016丽阳天下B2幢负1-6号。法定代表人:冉碧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贵州星长征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58号怡景华庭1单元技术转换层0号。法定代表人:雷毅。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玉芳、贵州星长征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万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