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国、王军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国,王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建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凤,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建国、王军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建国、王军凤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建国、王军凤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光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