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永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永谦,夏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王永谦。被执行人夏敏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王永谦、夏敏英商事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谦与夏敏英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滨海中海村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滨海230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