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敏传与毕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传,毕龙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民初645号原告:汪敏传,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毕龙友,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汪敏传与被告毕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敏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龙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敏传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因服装加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周某甲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半年。2013年11月10日、11日,原告分两次共交给被告现金49000元(扣除了1个月的利息),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条据。被告在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后即与原告失去联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6000元(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半年后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未能联系上被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并自2014年10月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毕龙友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因办服装加工厂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每个月利息为1000元。原告即向被告交付现金49000元,先行扣除了1个月的利息1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本金未还。2014年10月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6000元的借条,其中6000元为利息。双方再次约定每个月利息为1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因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前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给被告款项,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1000元,即月利率2%,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将前期所欠利息6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龙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敏传借款本金56000元,并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汪敏传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毕龙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