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熊明旺与何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旺,何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181号原告:熊明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八团九连职工。被告:何驱,男,汉族,49岁,住第四师六十八团。原告熊明旺与被告何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熊明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明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旺撤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熊明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