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某静与陈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静,陈某文,杨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812号原告:罗某静,女,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陈某文,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杨某兰,女,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原告罗某静诉被告陈某文、杨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静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