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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某静与陈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静,陈某文,杨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812号原告:罗某静,女,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陈某文,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杨某兰,女,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原告罗某静诉被告陈某文、杨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静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