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李某、于某某、李某某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91号移送执行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于某某、李某某罚金一案中,经调查,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于某某正在服刑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慧征审 判 员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