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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李某、于某某、李某某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91号移送执行人: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于某某、李某某罚金一案中,经调查,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于某某正在服刑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慧征审 判 员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