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威与刘磊、李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刘磊,李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1721号原告:李威,女,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刘磊,男,1986年5月24日,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李莉英,女,1984年11月22日,汉族。原告李威与被告刘磊、李莉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磊、李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威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5月24日和2015年12月1日三次共借原告现金9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磊、李莉英未到庭,无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08年6月3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8日,被告李莉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2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被告李莉英利息支付到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18日以后的利息没有支付。2015年5月24日,被告李莉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分。被告李莉英利息支付到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没有支付。2015年12月1日,被告李莉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被告李莉英利息支付到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没有支付。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9万元并依照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莉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有借条为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依约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庭审中原告称,2015年3月18日借条和2015年5月24日借条利息支付满一年后,双方重新口头约定为月息1.5分,因借条上的重新约定系原告自己书写,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刘磊、李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磊、李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威清偿借款2万元,并自2016年3月18起按照年利率12%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至。二、被告刘磊、李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威清偿借款3万元,并自2016年5月24起按照年利率12%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至。三、被告刘磊、李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威清偿借款4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起按照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刘磊、李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留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玲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