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新敏,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