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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616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陆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