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616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陆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