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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海庆与安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庆,安树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738号原告:陈海庆,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伟,临漳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树勇,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陈海庆与被告安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树勇偿还其工资款10750元;2、安树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天,陈海庆跟着安树勇在内蒙古打工。经结算,安树勇欠陈海庆工资款10750元及8个工,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安树勇未答辩。陈海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陈海庆提交如下证据:2016年2月15日,安树勇给陈海庆出具的欠款手续,证明欠陈海庆工资款10750元。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安树勇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天,陈海庆与同村邻居冯文斌、何秋常一起跟着安树勇在内蒙古打工,工作内容为安装消防管道等。完工后,安树勇应支付陈海庆工资款10750元,因未及时支付,安树勇给陈海庆出具了欠款证明,内容“今欠到海庆工人工资10750元(另加8天)。安树勇,2016年2月15日。”陈海庆要求安树勇给付10750元。本院认为,安树勇雇佣陈海庆为其提供劳务,从事安装消防管道工作,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提供人陈海庆已为安树勇提供劳务,作为接受人的安树勇应及时支付劳务报酬,安树勇给陈海庆出具的证明上证明欠陈海庆工资款10750元,应当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树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海庆工资款1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安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委审 判 员  张晓雪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