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17号申请人: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上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申请人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州某某油箱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