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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何国早、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早,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国早,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玉龙,男1965年12月30日,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何国早申请执行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龙名下的坐落于佛冈县×××镇×××路×××栋×××(产权证号:×××)及佛冈县×××镇×××路×××花园×××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属于其与范凤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划分出属于被执行人黄玉龙所有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评估,上述两套房产的评估价总价值为626665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原则,被执行人妻子范凤英可分得两套房屋价值人民币为31332.5元。另经拍卖被执行人黄玉龙名下的坐落于佛冈县×××镇×××路×××栋×××(产权证号:×××)所得房款为238000元,申请人范凤英提出申请补足差价90868.5元,将佛冈县×××镇×××路×××花园×××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过户给范凤英。此房产证现由申请执行人何国早持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玉龙名下的坐落于佛冈县×××镇×××路×××花园×××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所有权归范凤英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范凤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范凤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兴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