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伟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南,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199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1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伟南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黄伟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黄伟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伟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伟南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