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韩弥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韩弥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法定代表人:张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哲斌、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弥山,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弥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屏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齐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关注公众号“”